美国税收制度概述
目前,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领域:所得税、普通和特别消费税、工薪税、遗产和赠与税以及财产税。尽管征集了巨额的资金 在1985年接近12000亿美元,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的税收是世界上最高的。大多数发达的欧洲国家的税收相对来说还要高些。 一、美国税制的特征 1、个人和公司所得税举足轻重。它们占了政府全部收入(包括来自社会保险税收入)的42%,而在联邦总收入中占55%。 2.自19世纪30年代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开征的工薪税变得越来越重要了。这种税目前在美国已经跃居联邦收入的第三位和政府总收入的第五位。 3.税收制度的联邦制属性。国家和州政府拥有独立的征税权,同时地方政府从州政府中获得它们的征税权。在这三个政府层次上有一部分税源是重复的,特别是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但是其税收结构显著不同。联邦政府主要靠所得税,州政府靠消费税,而地方政府靠财产税。 二、美国税制的特征美国税制的演变 美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 (一)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1783-1861) 在1783年美国宣布正式独立之前,由13个殖民地组成的大陆国会没有宪法赋予的课税权,因此无法在美国建立一套统一的税收制度。1787年,美国成立联邦共和国,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拥有独立的课税权,各州将进口关税让渡给联邦政府,作为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新宪法还规定联邦政府可以课征国内消费税、酒税等间接税,而各州政府主要课征财产税、人头税等直接税。这样,一套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体系开始在美国建立起来。 美国关税制度几经更改,税率不断提高,到1861年平均税率已达24%左右,其所组织的收入约是其他财政收入的5一10倍,关税成为这一时期美国税收制度中最重要的税种。 (二)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制向以商品税为中心的复税制转化阶段(1861-1913) 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为了筹措经费,经国会通过,联邦政府开始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的个人征收3%的个人所得税。1862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对超过1万美元的年所得,税率提高为5%,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稍具累进性。战争结束后,个人所得税遭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反对,1872年,个人所得税法被废止。从1861年到1913年,美国绝大多数的联邦税收收入仍来源于间接税,其中关税与国内货物税的比例几乎相等。特别是联邦政府从1861年起,扩大了国内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并提高了税率,使关税收入历史性地退居次要地位。1913年,美国宪法修正案重新恢复开征所得税,从而逐步确立了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框架,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年提高。 (三)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1913-?) 1913年是美国税制从商品课税为主走向所得课税为主的分界线。但此时,所得税的纳税户仅占全国总户数的1%,其收入占联邦税收的比重也仅为5%。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急剧增加军需,所得税作为良好的筹资工具开始发挥作用。1913年所得税收入只有0.35亿美元,到1920年就达到49亿美元,7年间增加了100多倍。战后,所得税不但没有削减,反而呈上升趋势,至1927年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64%。1943年制定的(现行付税法)又从立法角度确立了"凡有收入,必须纳税"的付税原则,从而使所得税的税基不断扩大,所得税税种也随之增加。 三、美国税制结构 美国税制结构如表1所示。
表1:1985年联邦、州和地方税收及其他税收收人的主要来源税收收税
主要来源 |
税收收入 |
余额(10亿美元) |
占总额的百分比(%) |
联邦 |
个人所得税 |
公司所得税 |
国内产品税 |
遗产和赠与税 |
工薪税 |
其他 |
小计 |
州和地方 |
个人所得税 |
公司所得税 |
销售税 |
遗产和赠与税 |
工薪税 |
财产税 |
其他 |
小计 |
全国 |
个人所得税 |
公司所得税 |
销售和国内产品税 |
遗产和赠与税 |
工薪税 |
财产税 |
其他 |
总计 |
|
|
338.4 |
73.6 |
35.5 |
6.5 |
277.5 |
21.3 |
753.1 |
|
72.2 |
18.2 |
129.0 |
2.6 |
5.1 |
109.0 |
103.4 |
439.4 |
|
410.6 |
91.8 |
164.5 |
9.1 |
182.9 |
109.0 |
124.7 |
1192.5 |
|
|
44.9 |
9.8 |
4.7 |
0.9 |
36.9 |
2.8 |
100.O |
|
16.4 |
4.1 |
29.4 |
0.6 |
1.2 |
24.8 |
23.7 |
100.0 |
|
34.4 |
7.7 |
13.8 |
0.8 |
23.7 |
9.1 |
10.5 |
100.0 |
|
资料来源:国民收人和生产总量出自美国商业部、经济分析局。 |
四、美国税法概述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分为联邦、州及地方政府三级。联邦政府征收所得税、消费税、遗产税与赠与税,大多数州及地方政府征收专营权税、所得税、销售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与赠与税。 (一)税法的由来 联邦税法由国会制订,并写入《国内收入法典》。财政部代表联邦政府解释《国内收入法典》颁布所得税法。其属下国内收入局负责管理和执行联邦税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面的指导服务。 州和地方政府执行州和地方税法,且可以在其管理权限内作适当变动。多数州和地方政府通过颁布法规的形式来解释税法。 (二)税法的制订 众议院起草有关联邦税法的收入议案。此后,收入议案的大部分工作由众议院方式方法委员会负责。议案一经众议院通过,则被移交参议院,由参议院政务委员会向参议院提出意见。参众两议院的不同意见由联合协商委员会进行调解。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经常雇佣院外活动集团的成员对税法进行评论,以影响税法的制订。如果议案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且总统签字,则正式生效并称之为收入法案。 五、美国税务管理 (一)申报程序及税软的缴纳 美国税制采用自行缴款方式,即联邦以及各州和地方的税法要求纳税人填写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告其应税所得、应纳税额,并根据其已缴纳的税款计算出最终的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 公司必须按季预缴当年联邦应纳税款,个人必须就其取得的工薪所得、独立经营所得、投资所得、资本利得预缴联邦和州预扣税应纳税额的1/4。大多数州也要求公司和个人预缴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如果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外国纳税人已就来源于美国的所得缴纳足额的预提税,则无须填报纳税申报表。 (二)审计及申诉 纳税申报表修正完毕后,经分类选出一部分作为审计对象。如果纳税人对欠税通知有异议,可在30天内向国内收入局申诉委员会提出会谈要求。如果纳税人在30天内未提出要求,则国内收入局会发出一个"90天函" 正式的欠税通知。在此期间,纳税人如有异议,则可选择向税务法庭、美国地区法庭或美国上诉法庭提出诉讼。无论何种方法,纳税人必须先缴清税务部门确认的应纳税额。 (三)罚则 对纳税人迟交纳税申报表、迟缴税款、疏忽欺诈等行为,国内收入局可对其进行各种各样的处罚。如果纳税人少报所得税应纳税额达到一定额度,则要处以少纳税额20%的罚款。然而,如果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详尽,或纳税人的态度较好,则可免予处罚。 (四)时效 国内收入局必须在纳税申报表填报后3年内征收欠税款。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七所得少于其实际毛所得25%,则征收有效期延长为6年。如果纳税人未报纳税,则国内收入局可在任何时候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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