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本站地图
首頁 | 公司介绍 | 政策法规 | 注册公司 | 商标注册 | 银行开户 | 公司上市 | 行业新聞 | 离岸公司运营指南 | FAQ问答 | 联系我们
  政策法规
  税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
暂无信息!
      首 页 > 锟斤拷锟竭凤拷锟斤拷 > 税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责任  

  1.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税收法规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基本特征有三点:

(1)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①纳税义务人,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②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③税务人员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④其它与税收法律关系有关的机构人员,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人员。

(2)当事人必须有违反税收法规规范的行为。国家税收法规中对当事人的规范,有义务性规范,受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如科收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规定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规定当事人不得采取伪造、销毁帐簿等手段偷税,不得抗税;受权税务人员依法征税等。当事人如果违反了这些规范,则应承担税收法律责任。

(3)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必须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我国税收法律责任的后果分别规定在章行的税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2.税收法律责任的种类

税收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税收法律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主要是国家的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物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我国税收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有: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治理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主要方式为:警告、罚款、拘留等)。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法律责任方式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即对犯罪人适用的主要刑事处罚方式,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是主刑的一种补充刑事处罚方式,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理主刑的一种补充刑事处罚方式,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

我国的刑事法律中规定违反税收法律关系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六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

3.纳税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a.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消登记的;b.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c.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d.未按照规定期限佃理纳税申报的;e.偷税,即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f.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g.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h.采取对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i.抗税,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j.在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璀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k.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2)纳税人因违反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行政责任:限期改正;罚款,罚款有两种方式,一是绝对数,在1元以下,二是按违法金额的比例罚款,在5倍以下。

②刑事责任: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没收财产。

4.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①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③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④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⑤抗税,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2)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②刑事责任:罚金、拘役、有期徒刑。

5.税务人员因违反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税务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①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偷税、抗税、骗取退税等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

③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④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⑤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

(2)税务人员因违反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行政责任:行政处分。

②刑事责任: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7.其他机构、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其他机构、人员违反税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①骗取国家退税的;

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非法印制发票的;
③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
(2)其他机构、人员违反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行政责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行政处分。

②刑事责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死刑、没收财产。

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原则

(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和其它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和裁决的一种活动。实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①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临督活动。这种监督活动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纳税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纳税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只人是自己不服的,均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审议、裁定,这体现了一种监督;二是来自上一级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本来就有对下一级税务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即税务行政复议这种形式是一种具有司法特征的监督活动。

②税务行政复议是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税务机关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一样,其行为有抽象和具体之分。抽象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特征是不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而是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时间内产生普遍效力的行为。具体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依法对特定的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采取的影响其权益的行为。对抽象行为的监督,由国家权力机关作出该抽象行为机关的领导机关来进行。由于抽象行为在一定区域内对大家都产生效力,因此,个人对此行为有意见可以反映,但如果要求对其进行审议、裁定,则须将个人的意见依法变成集体和有权部门的意见才行。具体行政行国是针对特定个人或特定事项的。当事人从保护自己的权益出发,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自己的意见,请求审查裁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的抽象行为多由财政部所为)

③税务行政复议又是一种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从整个国家行政机关来说,有《行政复议条例》,从税务上来说,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这些条例和规则,对税收行政复议的条件、程序和要求都作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

(2)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主要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原则就是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必须有法律作依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这项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自身必须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二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裁定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去评判。

②及时原则

所谓及时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快地解决税务行政纠纷,不能因税务行政纠纷的迟迟不决影响税务机关的工作,不能因税务行政纠纷的迟迟不决影响纳税人和当事人的权益。这种及时原则反映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要求复议程序简便,限定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时间要求,如实行一级复议制度,要求复议机关在规定时间仙作出复义结果交通知复议申请人等。

③准确原则

准确原则即是要求税务行政行为客观、适度、公正。准确原则与合法原则相近,即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不合法就变不上准确。准确原则与合法原则又不一样,准确原则强调在合法的前提下,适用法律要客观、适度、公正。特别是税务行政机关在行使自上裁量权时,要注意掌握准确原则。如对违法者的罚款,税法中规定了一定的幅度、比例,在幅度、比例内就有个准确施用问题。

④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即是要方便人民群众,不使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太劳累,尽量减少其负担。这主要反映在税务行政复议的方式上,我们是采取简便的方式即采用书面形式,不要求申请人来回奔波。

2.受理复议范围

受理复议范围是指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税务管理活动中的行为有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之分,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行政复议之列,只是具体的税务行政复议之列,只是具体的税务行政复议之列,只是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才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根据我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可以进行税务政复议的行为有八类: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①征收税款;

②加收滞纳金;

③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④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暂行支付存款;

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

②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

③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复议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受理税务行政争议案件方面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实际上是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具体化,它告诉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对税务行政争议应向谁提出申斥,它规定对不同的税务行政案件由谁来办理。

根据我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个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诉的复议,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管辖。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经上级批准的,对此种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税务机关管辖。对省一级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等直属国家税务总局避的机构作出的个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权管辖的复议机关。税务机关之间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对已被撤消的税务机关在其被撤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4、复议机构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它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办事机构,它从属于税务复议机关,并以该税务复议机关的名义从事对税务复议申请的处理。税务复议机关是指受理税务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税务机关。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内应设立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税务复议机构称为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复议办公室。税务复议委员会应由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5个以上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复议机关的领导担任。复议机构应配备专职复议工作人员。
税务复议机构在税务机关领导下,其职责有七条:

(1)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组织审议复议案件;

(4)拟定复议决定;

(5)受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办理应诉事宜。

(6)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7)复议机关交办的其他职责。

复议机构代表复议机关以合议形式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参加复议审理的人员应超过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半数。

5.复议参加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入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和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当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时,承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作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2)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派出机构;当作出具体税收行政行为的税条机关被撤消、合并时,继续行使其权力的机关;以及最初报经批准的税务机关。

(3)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这些人或者组织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须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报批准。

(4)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是指有权代表税务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人。包括已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两种。

6.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八项。在这八项行政行为中,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无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的可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先向税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的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的时间要求分两种情况。一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二是对其他几捉全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之日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3)申请复议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法定的复议范围;

⑤符合法定的管辖要求;

⑥依法完成了应尽纳税事项;

⑦符合法定时间要求;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复议的形式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为书面形式,即申请人应向税务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五项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③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④是否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纳税义务,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⑤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5)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限期补正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7.审理与决定

(1)审理

税务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签辩书应载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复议机关应组织审理。审议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审议民族自治地方的税务复议案件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复议机磁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决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在审理期间,未作出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普遍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时,其职权范围允许的,可以予以撤销或者改充,无权处理的,报上级税务机关处理,上级税务机关报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复议审理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决定

复议机关在对案件审理后,应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分四种:

①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②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的补正;

③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④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的;

b.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不当的。

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八个方面的事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③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④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⑤复议结论;

⑥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⑦复议决定被申请人补正、限期履行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期限;

⑧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复议决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期间与送达

(1)期间

期间是指完成税务行政复议的时间期限。

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间,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给予的罚款处罚不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指定期间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拽定的进行某种自暴自弃义行为的期间,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书面通知限期补正。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在途时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期间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十分重要,迟误了期间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送达

送达是指税务复议机关报依法把复议文书交给复议参加入的一种法律行为。复议文书送到受送达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即应依法履行复议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 送达复议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复议机关指定代收入的,交代收入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送达复议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加证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证所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取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缴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友情链接
  塑料桶  
  英语学习  
  免费招聘求职网  
  硫酸铝  
  销售技巧  
  百媚丽人  
  压力与情绪管理培训  
  中国工会网  
  青岛政务网  
  青岛传媒网  
  青岛中小企业信息网  
  香港酒店网  
  携程网  
  阿里巴巴  
  东方财富网  
  华尔街日报  
首頁 | 汇盈动态 | 律师公证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Baidu
 
版权所有 香港汇盈会计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2号甲 山东国际贸易集团517/518室  邮政编码:266071  电话:0532-86123737
备案号是: 鲁ICP备15020930号-1